药品陈列规则
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要求,药品陈列须遵守以下规则:
一、 存放、陈列药品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,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,并采取防虫、防鼠等措施,防止污染药品。
二、按剂型、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,并设置醒目标志,类别标签字迹清晰、放置准确。根据《中国药典》(2020版),药品储存按温度分为三类: 常温(即10~30℃)、阴凉(即不超过20℃)、冷藏(即2~10℃)。
三、药品放置于货架(柜),摆放整齐有序,避免阳光直射。
四、处方药、非处方药分区陈列,并有处方药、非处方药专用标识。
五、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。
六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。
七、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。
八、第二类精神药品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。
九、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,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,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。
十、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;装抖前应当复核,防止错抖、串抖;应当定期清抖 ,防止饮片生虫、发霉、变质;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抖前应当清抖并记录。
十一、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,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,并有醒目标志。